党群建设


Party building

党纪学习教育专栏 | 第8期:《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新增或修改的重点条文解读⑥

《中国纪检监察》杂志2024年第06期


摘要

党员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

党纪学习教育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的通知》。经党中央同意,自2024年4月至7月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为组织开展好党纪学习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学纪、知纪、明纪、守纪,帮助大家更好地学习掌握中共中央印发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船舶汾西重工”微信公众号开设“党纪学习教育”专栏。今日发布《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新增或修改的重点条文解读⑥,供广大党员干部学习。


党员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

 

条  文

第八十条   在党组织纪律审查中,依法依规负有作证义务的党员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解  读  

《条例》第八十条新增对在党组织纪律审查中,依法依规负有作证义务的党员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处分规定。纪律审查是一项严肃的政治工作,是维护党的纪律权威性的重要举措。1994年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组织和个人都有提供证据的义务”,“党员拒绝作证或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情节严重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这个要求是一以贯之的。《监察法》第十八条、《政务处分法》第四十二条均规定,监察机关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在案件审查时,往往会涉及很多证人,这些证人虽不是案件的当事人、涉案人,但因为知道案件相关情况,依法依规负有作证义务。作为证人的党员,在组织向其本人了解有关情况时,应当增强组织观念、强化组织意识,本着对党内同志、党组织和党的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客观如实反映情况,严肃认真履行作证义务,共同维护纪律审查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关键词:

相关信息


【“千”船逐浪,不忘初心】中船赛思亿首个“千船计划”圆满完成!!!

2026-07-30

近日,中船赛思亿顺利迎来成立以来的第1000艘实船项目——珠海嘉海2000T科考船电力推进系统项目。至此,凝结着坚韧与创造、担当和认可的首个“千船计划”正式圆满收官。

中船集团汾西重工召开2026年上半年经济运行分析会

2026-07-14

7月10日,中船集团汾西重工召开2026年上半年经济运行分析会。公司领导、专职董事,职能部门及装备公司全体中层干部,各子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及相关中层干部、专职董监事、公司专务、高级人才等120余人参加会议。公司副总经理张永茂主持会议。

载誉归来!中船集团汾西重工薛宏宾荣获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荣耀凯旋

2026-05-07

4月28日,庆祝“五一”国际劳动节暨全国五一劳动奖表彰大会在北京隆重召开,中船集团汾西重工职工薛宏宾荣膺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在人民大会堂接受国家级隆重表彰,载誉凯旋。